在线支付   |   官方微博   |   中文版   |   English
会员登录:
法律查询
宪法类
行政法类
民商法
刑法类
诉讼法类
法律查询

 
 
 
宪法类
您所在位置:首页 - 宪法类

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》的决定
2011-07-03

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》的决定

  (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)

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》作如下修改:

  第十三条修改为:“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,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。”

  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》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,重新公布。
 

 

 
 
电话: 0757-86258122  传真:0757-86254616   邮箱:guohui@goldenwit.cc  地址: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五路南纺大厦首层
版权所有 © 2011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 备案编号:粤ICP备1104708(1/3)5号   网站设计:火龙科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