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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收费标准
2011-07-03

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收费标准

民事诉讼事件裁判费征收核算对照表

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十三、第七十七条之十六、第七十七条之二十七

因财产权起诉/上诉
诉讼标的金(价)额

第一审

第二、三审

10万元以下

1,000元

1,500元

逾10万元~100万元部分

110元/万

165元/万

100万元

10,900元

16,350元

逾100万元~一千万元部分

99元/万

148.5元/万

一千万元

100,000元

150,000元

逾一千万元~一亿元部分

88元/万

132元/万

一亿元

892,000元

1,338,000元

逾一亿元~十亿元部分

77元/万

115.5元/万

十亿元

7,822,000元

11,733,000元

逾十亿元部分

66元/万

99元/万

备注:1、其畸零之数不满万元者以万元计算。
   2、费用征收标准:(1)屏幕画面设定为800*600大字型之计算程序安装程序
            (2)屏幕画面设定为800*600或1024*800小字型之计算程序安装程序
〔使用说明〕
(1)计算程序(800_600_big.exe或800_600_small.exe)提供给一次使用者:
 可直接点选执行或下载至计算机直接点选执行 。
(2)安装程序(setup_big.exe或setup_small.exe)提供给多次使用者:
 请下载至欲安装的计算机上,直接点选安装程序进行安装,安装完成后执行桌面之「民事诉讼费用」程序。

例如:诉讼标的金(价)额1,500万元
   第一审征收裁判费500(万元)*88(元/万)+100,000元=144,000元
   第二审征收裁判费500(万元)*132(元/万)+150,000元=216,000元
 



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十四、第七十七条之十六

非因财产权起诉/上诉

第一审

第二、三审

3,000元

4,500元



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十七

再审之诉

按起诉法院之审级,依第七十七条之十三、第七十七条之十四及第七十七条之十六规定征收

声请再审

第一审

第二、三审

1,000元

1,000元



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十八

抗告/再为抗告

第一审

第二、三审

1,000元

1,000元



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十九

声 请 事 件

第一审>

第二、三审>

声请参加诉讼或驳回参加

1,000元

1,000元

声请回复原状

1,000元

起诉前声请证据保全

声请发支付命令

声请假扣押、假处分或撤销假扣押、假处分裁定

1,000元

声请宣告禁治产或撤销禁治产

声请公示催告、除权判决或宣告死亡



声请调解
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二十

标的金(价)额

征收声请费

未满10万元

免征

10万元以上~未满100万元

1,000元

100万元以上~未满500万元

2,000元

500万元以上~未满1,000万元

3,000元

1,000万元以上

5,000元

非财产权事件

免征



声请强制执行
强制执行法第二十八条之二、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二十七

财产权案件

执行标的金(价)额

征收执行费

声请强制执行/声明参与分配

未满5,000元/债权凭证

免征

5,000元以上

0.8元/百

备注:畸零之数未满百元者以百元计算

非财产权案件

3,000元

 


非讼事件征收费用标准表

非讼事件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、第二项

因财产权关系为声请
诉讼标的金(价)额

非讼事件

本票声请裁定
强制执行

未满1,500元

9元

13.5元

1,500元以上~未满3,000元

15元

22.5元

3,000元以上~未满15,000元

30元

45元

15,000元以上~未满3万元

45元

67.5元

3万元以上~未满15万元

90元

135元

15万元以上~未满150万元

150元

225元

150万元以上~未满300万元

300元

450元

300万元以上~未满600万元

600元

900元

600万元以上~未满900万元

900元

1,350元

900万元以上

1,200元

1,800元



非讼事件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

非因财产权关系为声请

135元



非讼事件法第一百零五条

抗告/再抗告

45元



非讼事件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项、第一百零三条第二项

夫妻财产制契约之变更登记、重为登记或废止登记

135元

法人变更登记、解散登记或清算终结登记

135元

法人为清算人任免或变更登记

63元



非讼事件法第一百零六条

请求交付法人登记簿、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簿或管理财产报告及有关计算文件之誊本者

每一誊本45元



提存法第二十二条

清偿提存费

60元,其提存金(价)额未满1,500元者免征

 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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