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线支付   |   官方微博   |   中文版   |   English
会员登录:
法律查询
宪法类
行政法类
民商法
刑法类
诉讼法类
法律查询

 
 
 
刑法类
您所在位置:首页 - 刑法类
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
2014-01-15
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》已于20074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3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07413日起施行。




○○七年四月十一日  

 

 


法释〔20077


最高人民法院

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

 

 

20074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3次会议通过)

 

 

 

 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,解放军军事法院,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:

   近来,一些法院对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问题请示我院。经研究,批复如下:

   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适用刑法修正案的规定时,应当直接引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,表述为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xxx条的规定,或者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xxx条之x的规定

   此复

 

 
 
电话: 0757-86258122  传真:0757-86254616   邮箱:guohui@goldenwit.cc  地址: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五路南纺大厦首层
版权所有 © 2011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 备案编号:粤ICP备1104708(1/3)5号   网站设计:火龙科技